騎電動車撞傷人,傷者索賠20余萬元,而且電動車還是借來的……
時間:2023-08-31 22:30:24
騎電動自行車撞傷人,
(相關資料圖)
電動自行車又是向別人借的,
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來看西山法院審理的這個案例。
騎電動車撞傷人
傷者索賠20余萬元
原告代理人:“張某作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應當承擔百分之百的經濟賠償責任,李某作為車主,未查清事實,我們就加為共同被告。”
原告訴稱,2021年8月25日下午1點多鐘,在昆明巡津街附近,張某騎著電動自行車超越保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時,兩車發生碰撞,導致保某受傷,兩車部分損壞。
西山區人民法院金碧法庭法官助理 宋桓宇:“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此后,原告入院治療23天,經司法鑒定,原告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稱,肇事者張某僅墊付了2萬余元,之后就不再負責,因張某所騎的車輛是借來的,多次協商無果后,原告將肇事者和車主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包括醫療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在內共計20余萬元。
西山區人民法院金碧法庭法官助理宋桓宇:“根據法律規定,車主僅在有過錯的時候應承擔責任,本案關鍵就是在原告能否證明車主存在過錯。”
該案經送達傳票后,張某和車主李某都沒有參加庭審,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西山區人民法院金碧法庭法官助理宋桓宇:“庭審中,原告沒有證明李某是肇事電動車車主,也沒有證明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存在過錯,故法院對于原告要求李某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不支持,原告此次事故所受損失應由張某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法院最終確定,包括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在內共計19萬余元,扣除原告已墊付的21000元,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張某還應當賠償原告17萬余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日常生活中,
將自己的車出借給他人的情況
比較常見,
許多車主關心,
如果車輛的借用人發生交通事故,
作為車主的自己要承擔責任嗎?
普法強基:車輛借用人肇事
車主要承擔責任嗎?
法官介紹,根據法律規定,車主僅在有過錯的時候應承擔責任。那么什么情況下車主有過錯呢?法官介紹,本案雖然是非機動車的事故,但也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對機動車事故出臺過的司法解釋。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車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車輛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車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車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車輛的。
西山區人民法院金碧法庭法官助理宋桓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此,法官提醒大家,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要保管好車輛,不能隨意將車輛出借給他人,否則發生事故時,就有和肇事者一同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來源:YNTV2都市條形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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