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產權房分割方式
時間:2023-08-29 22:06:44
(相關資料圖)
各種情況下的產權房分割方式近年來隨著房產市場的越來越活躍,房價的不斷走升,隨之而來的是購房的方式在不斷的多樣化。因此出現了房屋產權實際歸屬與形式歸屬不一致的情況,而且夫妻對房屋的產權份額也非常復雜,以下是各種購房方式下夫妻離婚后房產分割的方式。第一,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離婚時已經領取產權證,并且沒有按揭貸款或者按揭貸款已經還清的房產,對這類房產的分割比較簡單,平均分割,按照現在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愿意或應當接受該房產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價格給對方。第二,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已經取得產權證,但是尚有部分貸款尚未還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現在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給對方,尚未還清的貸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償還。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經取得產權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釋(二)》的規定,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已經取得產權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還貸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均不影響該還款部分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來還貸款,因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該還貸款的資金是來源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因為產權證是表明產權歸屬的重要文件,這類房產在實踐中一般是認定個人財產。第六,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但是取得的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況上,另外一方需要舉出證據證明該出資是雙方共同的,否則應認定該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第七,一方用婚前房產轉讓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購房的,婚后所購得的房屋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此情況下,雖然是在婚后購房,但是購房款是其婚前財產轉讓后所得的款項,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在婚后所購房物只是其婚前財產的一個形式上的變化,而沒有實質上的變化。第八,父母參與出資的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實踐中出現的情況遠沒有那么簡單,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但產權證登記在一方的名下,該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往往引發爭議。我們認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間沒有對出資的性質進行說明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如果父母事后認為是借給子女購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條并且借條上面必須有子女夫妻兩人的簽名,否則不予認可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資的時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產權的話,那么應當有相關的協議證明,其出資不是單純的對子女的贈與。還有一種情況,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不是為了贈與給子女,而是為了與子女一起同住在一起,在購房的時候往往是由子女出面辦理手續而父母負責出錢,對于房屋的選址和裝修一般都會征得父母的意見。在此情況下,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沒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種出資證明、家人內部購房協議及實際情況都可以證明父母出錢是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贈與給子女,這種情況下,房屋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