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沒有“鎖車權”!常熟一小區物業造成業主車損被判賠1萬元
時間:2023-08-29 10:35:40
小區物業公司可以鎖業主的汽車嗎?車輛因被鎖發生損壞物業公司是否應當賠償?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物業公司鎖業主車輛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法院明確,物業公司不具有“鎖車權”,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車損及評估費1萬元,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小區物業鎖車,造成業主車損7000元
(資料圖)
李某是常熟某小區的業主,不久前的一天晚上,李某將自己的汽車停放在該小區地面道路上,但該區域沒有劃線的停車位。第二天下午,李某發動自己的汽車起步行駛,卻發現左前輪被鎖住,導致車輛受損,于是報了警。
民警到現場后,經了解李某的車是因為無序停放被物業公司鎖住。雙方對于汽車修理費用協商未果,李某于是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物業公司認為自己很冤,辯稱李某隨意將汽車停放在小區非停車劃線區域,影響了其他業主通行的便利,其他業主會對物業的服務提出質疑;如果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上,也有很大的安全隱患,聯系不上亂停車業主,只能采取鎖車的方式。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申請對該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法院委托公估公司進行公估,涉案汽車受損后扣除殘值的修理費合理金額為7000元。為此,李某支付了評估費3000元。
法院:物業存在過錯,應全部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管理者,有權對小區公共區域進行維護管理,但應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物業公司并不具有鎖車的權力,其在未通知李某的情況下將車輛上鎖,且未采取提醒措施,致使李某發動車輛起步行駛時發生車輛損壞,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于車輛的損失,經李某申請,由法院委托公估機構進行公估,公估機構經李某、物業公司選定,公估機構及公估人員均具有相應的資質,公估程序合法,故法院對該公估報告予以采納,并作為李某主張車損的依據。
法院認定,李某的車損為7000元,預交的公估費3000元,系為確定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民法典》進行規定,物業不是執法機關
承辦法官介紹,關于該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民法典》中進行了規定。
《民法典》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第937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表示,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物業公司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雙方之間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物業公司不是執法機關,不享有鎖車的權力。因此,物業公司因擅自鎖車造成業主損失,依法應該予以賠償。
通訊員 伍毅 蔣東英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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